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庫克島毛利語翻譯翻譯社
 2.律師事務所:函令直接明定,其報答係屬薪資所得翻譯
 2、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條之五規定:「本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劃定之稿費、曲譜、作曲、編劇、漫畫等收入,係指以本人著作、翻譯或創作之文稿、曲譜、樂曲、腳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書或自行出版,或在報章雜誌登載之收入而言。」
判定是稿費照舊薪資的首要前提:
所以跟翻譯社合作真的很不划算,譯費低就算了,還被當做薪資。
    4.投稿出版品:稿費


轉錄PTT前版大TheRock的文章翻譯

請拜見以下財務部 68.8.11. 台財稅第三五五九○號函。
   2.成分:為僱用關係或非僱用關係。


 3、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,禮聘小我撰寫、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履行業務或營業之需,所付出之待遇遵照上述規定非屬稿費,應屬一般勞務酬勞,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翻譯

大旨:翻譯費是不是屬於稿費,應依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條之五之劃定辦理翻譯
   給之酬費,如改稿費、審查費、審訂費等,除屬基於僱用關係獲得者屬薪資所得外,為稿費性質,可合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,定額免納所得稅。
申明:
 3.出 版 社:1)僱用關係:薪資所得
申明:個人因翻譯書本文件而獲得之翻譯費,及因點竄、增刪、調劑文稿之文字計
作者: TheRock (就是如許) 看板: translator
 1.用處:是否用於出書或在報章雜誌。

依前述前提:
 1.翻 譯 社:函令直接明定,其報答係屬薪資所得。
法令依據:財務部 68.8.11. 台財稅第三五五九○號函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  2)非僱用關係:稿費
投稿,屬於著作收入,應屬-稿費。
法令根據:財務部86/02/26台財稅第861880788號函

大旨:非基於僱用關係之翻譯改稿審查審訂費為稿費性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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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Re: [問題] 報稅的問題
時候: Tue Jan 22 08:32:57 2008


來自: http://locircle.pixnet.net/blog/post/18575342-%e7%bf%bb%e8%ad%af%e8%b2%bb%e6%98%af%e7%a8%bf%e8%b2%bb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碩翻譯公司02-236909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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