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題二:作品入選美術展覽之獎金屬於比賽獎金或是稿費?
解答:列入文化作品比賽,其所取得之獎金或授與,其所得種別區分如下:
1、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竣事後退還參展人者,所發表入選作品獎金,應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比賽之獎金。
問題一:報告鐘點費與講課鐘點費若何區分?
解答:
★執行營業所得稿費、演講費等-所得類別代號為9B(定額免稅-18萬元)
2、講課鐘點費:
1. 稿費、演講費、演講鐘點費翻譯
2. 教師升等著作審查費翻譯
3. 結業論文之指點費、審查費。
律師、會計師、建築師、技師、醫師、藥師、著作人、代書、工匠和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謀生者的營業收入或演技收入。
各類競技比賽及抽獎之獎金及獎品價值。
1. 薪資:包括酬勞、工資、工作酬勞、助理薪資、兼職酬金、工作所得、助理費、人事費、工讀費、工讀助學金、工作費、且自工資、各類津貼、年關獎金、考成獎金、調薪差額、升級差額等翻譯
2. 授課鐘點費:包括學校開課、練習班、講習會等排定課程發給之鐘點費。
3. 國科會撥付研究生獎助學金。
4. 各機關、單元委託專案研究津貼費。
5. 公事員之各類補助費收入。
6. 研究費(無研究計畫及按期定額給付)。
7. 結婚、眷喪、生育、後代教育、健康搜檢、休假旅遊津貼費。
8. 諮詢費、嘗試受測費、問卷調查費、訪談費、輔導費、出席費、主持費、講座費、講評費、論文揭橥費、一般審查費(專案研究陳說及著作等審查)、教材編纂費、打字費、資料蒐集費、潔淨費、白話翻譯費、論文嘉獎翻譯
★履行業務所得-所得種別代號為9A
公私機關、團體、事業及各級黉舍,禮聘學者、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,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劃定之報告鐘點費,可免納所得稅,但如與稿費、版稅、曲譜、作曲、編劇、漫畫等全年合計數,跨越新臺幣180翻譯社000元以上部分,不在此限翻譯
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項目參考
1、講演鐘點費:
公私機關、集團、事業及各級黉舍,開課或舉行各項訓練班、講習會,及其他雷同性質之流動,禮聘講課人員解說課程,所發給之鐘點費,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。該講課人員其實不以具有傳授(包括副傳授、講師、助教等)或教員成分者為限。【財務部740423台財稅字第14917號】
★薪資所得-所得種別代號為50
2、入選文化作品不發回得獎人,其版權為舉行機關所有者,所發表入選作品獎金,應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劃定之稿費收入翻譯
小我獲得之獎金豈論屬稿費收入或比賽之獎金,應併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,惟屬稿費收入者,可於減除18萬元後之餘額列入申報。(財務部74.9.6台財稅21714號函
★競技競賽及機遇中獎獎金-所得種別代號為91
引用自: http://mypaper.pchome.com.tw/dachen1/post/1322784540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碩翻譯公司02-236909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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